装修必看:教你识破装修中的经典骗人语录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生存法则,但是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被淘汰出市场不仅仅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更会对行业经济和区域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引发失业加剧、连锁破产、税收减少等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重整制度的出现,司法权的强制介入,为大型企业免于被市场淘汰、走出困境提供了一种可能。自二十世纪初美国铁路大重整开始,特别是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11章以制定法的形式规定重整制度之后,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证明了重整制度在拯救大型企业、维护社会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优越性。重整制度在彰显价值的同时,与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冲突。重整制度中破产保全制度的设计,限制了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为债务人实现企业复兴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利益冲突明显的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不仅受到重整程序的约束,更时刻承担着权益被侵犯的风险。因此,如何对重整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进行保护与限制,实现利益平衡,是重整制度彰显价值、被尊重与认可的关键,是各国重整制度发展时刻需要探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