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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8 2:21:00

摘要:魏晋南北朝的地方官灾后救济存在着两条并行的轨道,其一是“法内”行为,即严格的“先表后给”程序,但救灾的实效性较差;其二是“被合法化”的“法外”行为,即擅自开仓与私产赈济,却弥补了制度链条的“实效性”缺失。其中,前者是当时灾后救济行为的主流,是中央对地方进行权力控制的一种反映;而后者则属于偶然出现的特殊行为,在其背后隐藏着特定历史时空下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消长态势。这两种行为共同建构起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历史形象。对于史料有限的魏晋南北朝灾害史研究而言,挖掘文本叙述背后隐藏的历史记忆,重新建构中古史完整的史实序列,不失为一条崭新且有效的研究路径。

关键词:灾害史;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史实建构

中古灾害史究竟如何书写,这似乎本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时至今日,中国灾害史研究业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魏晋南北朝是研究的重要断代,除去前贤所作的大量灾害史料统计工作之外,相关研究论文也在50篇以上,进入21世纪以来,该断代灾害史亦是博硕士论文的热门选题[1]。然而从整体上看,由于史料的局限与视角的僵化,魏晋南北朝灾害史研究,在研究框架、叙述模式以及结论诸方面,似乎已然成为某种定式,以致近年来相关研究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态势。实际上,魏晋南北朝的灾害史叙述依然存在甚多“真相漏洞”,诸多问题尚有继续探讨的空间。如此看来,如何继续书写中古灾害史的确又成为了一个问题。鉴于此,本文选取了地方官群体的灾后救济行为作为分析案例,试图通过反思相关史料,对魏晋南北朝灾害史实建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并在这一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2]。

一、法令之内:“先表后给”的灾后救济程序

关于地方官的灾后救济程序,我们先来看两则发生在北魏的故事。北魏末,杨逸任光州刺史,“时灾俭连岁,人多饿死,逸欲以仓粟赈给,而所司惧罪不敢。逸曰:‘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假令以此获戾,吾所甘心。’遂出粟,然后申表”[3]。另一位地方官是北魏宗室元徽,孝明帝时任并州刺史,“州界夏霜,禾稼不熟,民庶逃散,安业者少。徽辄开仓赈之,文武咸共谏止。徽曰:‘昔汲长孺,郡守耳,尚辄开仓,救民灾弊,况我皇家亲近,受委大藩,岂可拘法而不救民困也?’先给后表。肃宗嘉之”[4]。这两则故事实际上为我们勾勒出北魏后期地方官灾后救济程序的基本轮廓。从文本叙述的逆向逻辑来看,杨逸的“遂出粟,然后申表”以及元徽的“先给后表”行为,实际上均是一种违规程序,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先申表,后出粟”及“先表后给”,即灾情发生后,地方官首先要向朝廷上表请求救济,经朝廷允许后,方可动用地方官仓进行赈灾,这应是当时地方官进行灾后救济的一套合法程序。就在杨逸“遂出粟,然后申表”之后,朝廷各方立即围绕其行为展开了讨论,“右仆射元罗以下谓公储难阙,并执不许。尚书令、临淮王彧以为宜贷二万。诏听二万”[5]。元罗一方持反对意见,而元彧一方则认为可以实施赈济,但对出粟的数量需要有一个限定。但无论是反对抑或支持,均体现出朝廷在地方救灾事务中的主导地位,而这一地位的实现即是“先表后给”程序的有效施行。

同时,从僚属“惧罪”、“谏止”等行为来看,地方官如果擅自开仓赈济,除地方官本人外,连同僚属都是要获罪的,即杨逸所谓的“获戾”,也就是说擅自开仓是一种违法行为,说明当时对于地方官开仓赈济不仅具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伴有一定的法令保障,即元徽所谓“拘法”的“法”。对于北魏的相关法规条文,目前史载阙如,但如果上溯至西晋,却有与之类似的法令出台。据西晋《擅兴令》:“州郡岁饥,不待报而擅发仓者,有罚。”[6]同时,与上述法令相配套,地方上的粮仓管理亦十分严格,西晋州郡便设有仓曹史、监仓史[7]以及仓都监[8]等职。可见,西晋对于地方官开仓赈济行为从法令到吏员设置均比较完备。由于证据不足,我们目前虽然无法对西晋《擅兴令》与北魏相关法令之间的承接关系下一个比较草率的结论,但上述北魏后期杨逸、元徽违规开仓赈济行为背后所反映出的“先表后给”的相关法令规定的确与西晋《擅兴令》的内容极其相似。因此,如果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讲,针对地方官的灾后救济,仅就西晋、北魏而言,当时朝廷已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救灾体制[9]。那么,这一灾后救济程序的具体实施情形如何呢?

西晋《擅兴令》该条主要是围绕开仓放粮赈济灾民的合法途径而制定的相关法规,这一合法途径即是“待报”,具体到史料记载中,便是“上表”。如东晋成帝时,虞潭任“镇*将*、吴国内史。复徙会稽内史,未发,还复吴郡。以前后功,进爵武昌县侯,邑一千六百户。是时*荒之后,百姓饥馑,死亡涂地,潭乃表出仓米振救之。又修沪渎垒,以防海抄,百转赖之”[10]。这里的“表出仓米振救”便是地方官上表的具体反映。再来看北魏,孝明帝时,封回任瀛州刺史,“时大乘寇乱之后,加以水潦,百姓困乏。回表求赈恤,免其兵调,州内甚赖之”[11]。宣武帝初,宗室元鉴任徐州刺史,“属徐兖大水,民多饥馑,鉴表加赈恤,民赖以济”[12]。与此同时,李元护为齐州刺史,“值州内饥俭,民人困弊,志存隐恤,表请赈贷,蠲其赋役”[13]。上述北魏地方官的“表求赈恤”、“表加赈恤”、“表请赈贷”说明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擅兴令》的规定始终在持续发生效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上表的具体内容。这里有一段北魏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帮助。北魏薛真度为豫州刺史,宣武帝“景明初,豫州大饥,真度表曰:‘去岁不收,饥馑十五,今又灾雪三尺,民人萎馁,无以济之。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诏曰:‘真度所表,甚有忧济百姓之意,宜在拯恤。陈郡储粟虽复不多,亦可分赡。尚书量赈以闻。’”[14]薛真度的上表内容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上述文字,可知灾情发生后,地方官的上表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汇报灾情,二是提出救灾建议,比较应急的措施便是请求开仓赈济。上表经朝廷同意后,以诏书的形式下达批复文字之后,地方官方能动用官仓进行赈济,薛真度的上表从文本上为我们展现出当时地方官灾后救济的一整套鲜活程序。

反之,如果违反《擅兴令》的规定,则“有罚”,即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且看以下两则东晋的故事。一是东晋元帝时,邓攸任吴郡太守,“时郡中大饥,攸表振贷,未报,乃辄开仓救之。台遣散骑常侍桓彝、虞(马斐)慰劳饥人,观听善不,乃劾攸以擅出谷。俄而有诏原之”[15]。吴郡太守邓攸在未得到朝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开仓赈济灾民,他的这一违法行为虽然侥幸未被治罪,但的确是遭到了使臣的弹劾,其罪名便是“擅出谷”,这与上述《擅兴令》的规定相契合。二是东晋外戚王蕴,“补吴兴太守,甚有德*。属郡荒人饥,辄开仓赡恤。主簿执谏,请先列表上待报,蕴曰:‘今百姓嗷然,路有饥馑,若表上须报,何以救将死之命乎!专辄之愆,罪在太守,且行仁义而败,无所恨也。’于是大振贷之,赖蕴全者十七八焉。朝廷以违科免蕴官,士庶诣阙讼之,诏特左降晋陵太守。复有惠化,百姓歌之”[16]。吴兴太守王蕴的罪名是“违科”,这里的“科”便是上述《擅兴令》的规定,所谓“违科”便是擅自开仓。从“主簿执谏,请先列表上待报”以及王蕴的所谓“若表上须报”来看,地方官对于《擅兴令》的规定可谓了如指掌,说明这一法令在地方贯彻得比较理想,同时,王蕴因违科而遭到的处罚是免官,虽然此后将免官减轻为左降,但毕竟说明朝廷对于该法规的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

二、法令之外:擅自开仓与私产赈济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知魏晋南北朝至晚从西晋开始便有禁止地方官员擅自开仓救济的《擅兴令》出台,从东晋邓攸由于擅自开仓被弹劾,到王蕴的免官左降,说明这一法令不仅被后代所继承而且得到了切实有效地实施。反之来讲,“先表后给”是当时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唯一“法内”行为。

然而,在上述记载中,我们却发现了一个独特现象,就是一些地方官即使违规开仓也会偶尔得到朝廷的宽恕,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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